为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请假及外出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考核、实验、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要遵守教学和科研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二条 校内住宿的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夜不归宿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研究院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研究生请销假细则
第三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提供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两周以内经导师批准,并报辅导员与研究生教务秘书备案;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辅导员及研究生教务秘书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请事假,请假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并报辅导员与研究生教务秘书备案;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须经导师同意,辅导员审核,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辅导员与研究生教务秘书备案。
第五条 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规定(第四章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其他活动,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习、实习或论文工作需要离校外出的,应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辅导员审核,分管副书记批准,并报辅导员与研究生教务秘书备案。
第八条 研究院一般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研究生出国(境)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研究生无法参加课程者,须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并在课程前到辅导员处开具《人文艺术研究院研究生课程请假条》,据实填写请假信息提交至任课教师处。
第十条 研究生需离开学校驻地或校内住宿夜不归宿者,须经导师同意,并提交《人文艺术研究院学生离校请假审批表》报辅导员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文艺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人文艺术研究院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