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山大研字〔2023〕20号)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掌握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研究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研究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材料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导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中相关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实事求是、严谨认真,对奖学金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条件及评审流程
第六条 奖学金种类、条件及评审流程如下
(一)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1.必须获得同一培养阶段(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研究生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3.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或所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5分者,单科成绩可放宽为不低于70分。
4.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1)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在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SSCI、CSSC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单篇论文多次被引用。
(2)科研成果必须正式公开发表 (不允许使用清样、录用通知等),第一单位必须是山东大学,研究生必须是第一作者。
(3)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的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取得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称号,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按照学校分配名额,须研究生本人向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交《人文社科青岛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申报表》、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在读期间获奖情况等材料,经研究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推荐,最终确定拟推荐名单,在研究院公示后报学校评审。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2.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或所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3.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1)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本学科(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在SCI、EI、SSCI、CSSC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性活动,成绩优异。
4.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较好的科研成果,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按照学校分配名额,须研究生本人向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交《人文社科青岛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申报表》、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在读期间获奖情况等材料,经研究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评选,最终确定拟获奖名单,在研究院公示后报学校终审。
(三)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审按《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各项社会奖学金的评审要求进行。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全面发展,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优”、“良”。
2.参评学年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3.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4.在各级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比赛活动中表现优良。
5.在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建设和公寓文明等各类活动中表现优良。
学业奖学金各等级金额根据学校下拨总奖学金总额进行统筹分配。硕士二年级及以上按照一等奖学金20%,二等30%,三等50%分配学业奖学金,博士二年级及以上按照一等奖学金40%,二等60%分配。根据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实施办法见《人文社科青岛研究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经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查、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最终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在研究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简介》执行,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获得者同时获得山东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六) 研究生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
按照《人文社科青岛研究院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实施评审。
第四章 科研成果认定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硕士研究生只可使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成果。
第八条 科研成果应为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第九条 申请各类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科研成果均不允许重复使用(校长奖学金除外)。
第十条 相关成果认定条款,参照《人文社科青岛研究院学生综合评价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条款全部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山东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科青岛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人文社科青岛研究院
2024年9月